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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执16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宋学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168号绿地悦城22#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9TA34U。

法定代表人:宋学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宋学文,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宋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永科贸易有限公司、宋学文的存款及收入352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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