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854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北区茨竹镇红升饭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KKMT46。
经营者:尹红,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茨竹镇红升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