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4号 原告:青岛凯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祺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微科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王建纲,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宏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大工业区聚龙山三号路长方工业园C1。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微科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凯瑞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