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明与被执行人王志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志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伟主动缴纳了人民币13125元。
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小明人民币13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
申请执行人对王志伟2000元剩余债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放弃。
上述判决第二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