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翁炳强日用品店(经营者翁炳强),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中洲岛1号楼一层A区40号商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翁炳强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