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海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九州中路壹号餐饮服务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932号合作新村一区13号楼商铺负一层。
经营者:王周科,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周科,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上诉人陆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九州中路壹号餐饮服务店、王周科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海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陆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海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陆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