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宛悦彤,女,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宛悦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