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8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城阳区王瑞丽汉堡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223号。
经营者:王瑞丽,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阳区王瑞丽汉堡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城阳区王瑞丽汉堡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