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466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平: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志平、西安市高新区锦虹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466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2、支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5元;
3、承担执行费5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志平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9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4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