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11号之一原告:刘国勋,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鑫泽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静王路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徐艳青。
原告刘国勋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鑫泽五金加工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勋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5元,由原告刘国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