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豪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1号永年阳光清境14幢D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H。
法定代表人:蔡子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漳州市豪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