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3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彪,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保量果蔬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火炬产业区生活配套区春江里68号102。
经营者:罗美珠。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保量果蔬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骏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