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7号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滨江花园沿江1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娇梅,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变更诉求,又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