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3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方颖百货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二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3YB5ET3G,实际经营地河南省商丘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6食北门西约70米,店招“冠军百货”。
经营者:赵冠军。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方颖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