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141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60052M。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宙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77320623Y。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铭楼8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宙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