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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余元丁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75号之一
案件名称7-11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余元丁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11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余元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7-11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75063欧文市海客博瑞路3200号。

法定代表人:艾莉森.麦克达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竹,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经营者:余元丁。

被执行人:余元丁,男,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7-11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余元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7-11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立即停止使用“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至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柒拾壹”字样;

三、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11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余元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7-11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8800元,立案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月、2月、3月、4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仅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余元丁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一年,自2020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冻结余元丁名下一个支付宝账户,查封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实际仅冻结零星存款。

3、2020年3月18日,本院委托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调查余元丁户籍地房产情况,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房地产。

4、2020年4月8日,本院至昆山市玉山镇××路××号长城国际广场调查,现场未见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与余元丁。

5、2020年4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认可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已于2019年12月19日注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依据第二项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立即停止使用“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已因昆山市玉山镇柒拾壹便利店注销而履行完毕,金钱标的为88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8880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无房产、证券、保险,冻结1个银行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但实际仅冻结到位零星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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