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2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012933。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金环小区第7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5PY4R8J。

经营者:聂茂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贵天,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533426。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