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赛尔保健用品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练达。
上诉人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赛尔保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23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7月18日,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田海波律师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和解;
提起反诉和上诉;
协助执行;
代签收法律文书。
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16元。
另查:本案在上诉过程中,田海波作为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达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7.16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