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4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飞凡,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之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