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2214号 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腾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仙垟村。
法定代表人:唐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腾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