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1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兴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锦街253号203。
法定代表人:刘红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兴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