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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艾斯纳服饰有限公司、管玉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37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艾斯纳服饰有限公司、管玉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艾斯纳服饰有限公司;管玉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3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185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艾斯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长虹大厦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

法定代表人:管玉枝。

被告:管玉枝,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艾斯纳服饰有限公司、管玉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另,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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