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5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长葛市建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ALG81C。
法定代表人:王建德。
被告:王建德,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葛市建德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原告金民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