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207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荻垛镇镇中超市,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经济开发区v> 经营者:刘德才。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荻垛镇镇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荻垛镇镇中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