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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执53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53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1869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79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7元。

现本案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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