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53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供销合作社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1869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79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7元。
现本案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