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7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StradaRegina,6943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吉兰,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诉被告曹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本案原定于2020年4月13日开庭审理,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在开庭当日并未到庭应诉,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以与被告曹吉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回对被告曹吉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