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145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亿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柴家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4468R。
法定代表人:沈英彪,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五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02990836。
法定代表人:朱晨耀,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桥二店连锁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公园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0UDX5。
负责人:朱晨耀,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客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桥二店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