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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1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815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81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512。

法定代表人:张玉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无锡孔儒尚品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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