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16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爸比文具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世茂东一号南门商铺新城1幢10号房。
经营者:檀良娟。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爸比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