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49号被执行人:筠连县水星家纺床上用品专卖店,住所地: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金鑫步行街69-71号。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筠连县水星家纺床上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筠连县水星家纺床上用品专卖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