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3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奥利达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街花中城负一层A区13号,经营者:张志辉,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奥利达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