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94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延安路南段918号万达广场1F1019号。
经营者张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