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493号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铜梁区闽达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UUG9D4E。
经营者:**清,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陈学明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铜梁区。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上诉人铜梁区闽达五金经营部、陈学明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达刀片公司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达刀片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铜梁区闽达五金经营部、陈学明妹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达刀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