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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39号
案件名称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

经营者:张兴奇,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根据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经营者张兴奇2019年9月25日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收件人、电话,通过法院专递向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送达传票等文书。

快递回执显示张兴奇签收。

2019年4月29日二审开庭时,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经营者张兴奇)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好再来商店(经营者张兴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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