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31号之一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美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翠微大道黄龙康城**团******v>法定代表人:周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美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