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36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伯凡尚品手机配件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工厂店H4A21。
经营者:黄睿聪。
原告江先文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伯凡尚品手机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先文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江先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先文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江剑军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