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34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键汇布料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A。
经营者:罗日高,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键汇布料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键汇布料商行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键汇布料商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博键汇布料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