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9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建平,住所地。
经营者:孟建平。
被告: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洋马镇黄海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唐瑞洲。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孟建平、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