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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射阳县大米协会与孟建平、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49号
案件名称49射阳县大米协会与孟建平、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孟建平;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9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建平,住所地。

经营者:孟建平。

被告: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洋马镇黄海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唐瑞洲。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孟建平、射阳瑞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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