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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本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751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本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周本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5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本武,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长安镇东门西路1号三楼1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3X。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本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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