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苏陂。
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文春,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上诉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文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