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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李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李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李凤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62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1Y。

主要负责人:李凤珍。

被告:李凤珍,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45。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李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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