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62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1Y。
主要负责人:李凤珍。
被告:李凤珍,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45。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昇制衣厂、李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