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50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吴江市联华超市新传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大街。
经营者:金周杰。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吴江市联华超市新传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