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格林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第4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丰,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格林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过程中,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