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0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厂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爽,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雨轩生鲜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中环滨江花园A号商业三网点中环西街2-19号。
经营者:邓博,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唐房村三组。
被告:谢军,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威,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雨轩生鲜超市、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