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怀申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锦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3MA2BXP3R95。
经营者:杨怀申,男,1984年1月16日,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怀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