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3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科创区洁尔美厨卫经营部。
经营场所绵阳科创区。
经营者:陈文军。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科创区洁尔美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费用、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105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