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8号 原告:黄桂丽,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开发区海河路北侧衡山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
原告黄桂丽与被告河北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黄桂丽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桂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桂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