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471号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湘01执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183.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7)湘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372元亦已扣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院(2017)湘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