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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862号
案件名称李明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8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军,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起,被告人李明军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广新街某号6楼、7楼,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LOUISVUITTON”的手袋。

同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明军,缴获上述手袋2507个、半成品884个。

经认定,其中2352个假冒注册商标“LOUISVUITTON”的手袋按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91380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明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军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明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起,被告人李明军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广新街某号6楼、7楼,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明军,缴获上述手袋2507个、半成品884个。

经认定,其中2352个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按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913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代表人高某鲜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李某泉、陈某容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及半成品等物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书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和派出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明军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2507个、半成品884个(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经电话及1个、剪刀2把、刀片2块、缝纫机2台、皮料20卷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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