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49号原告:**达,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晓膺,男,195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夏墅街道龙翔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与被告张晓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诉讼中,被告张晓膺向本院申请追加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30日,原告**达以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保留诉权,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6元,减半收取计9508元,由原告**达负担。